被处罚人:江北区宏美美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CA0RWH48,经营者:郑*,职务:无,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511***************,住址:四川省武胜县***************)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街道融景路27号附12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3年11月8日现场检查,你(单位)一年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卫生检测。
以上事实有 现场笔录1份(共1页)、询问笔录1份(共2页)、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郑*、彭*)、“合同书”复印件1份(共1页)、现场照片4张 为证。
你(单位)一年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现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GC002B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200元 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