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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57Q/2023-00174
  • [ 发文字号 ]
  • 江卫医罚[2023]36号
  • [ 主题分类 ]
  • 医药管理;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4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4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梵希医疗美容诊所连锁有限公司江北洋河路医疗美容诊所)
日期: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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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重庆梵希医疗美容诊所连锁有限公司江北洋河路医疗美容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15FJF06,负责人:张**(男,汉族,36岁,身份证号:23************50),联系电话:186******73

     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53-12-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3831日现场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为张**出具的病历资料中存在: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无医生签名;手术知情同意书上术前诊断和手术名称未填写等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病历资料复印件、《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台**《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等为证。

(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110A ,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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