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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57Q/2023-00175
  • [ 发文字号 ]
  • 江卫医罚[2023]38号
  • [ 主题分类 ]
  • 医药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1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4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天时泰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重庆天时泰中医门诊部))
日期: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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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重庆天时泰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重庆天时泰中医门诊部),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南湖支路31号第1层附21-1,法定代表人:曾**(女,汉族,58岁,职务:无,身份证号:510**********45,联系电话:183*******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ABU6T69D,《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14744510214081538

     址: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南湖支路31号第1层附21-1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3718日、731日、93日、922日在未按规定向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在重庆市江北区宏帆路135-7号万科悦湾北区开展义诊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重分天时泰临时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阳光合作协议复印件、处方笺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为证。

(单位)违反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052A,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 1、没收违法所得1154元;2、罚款3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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