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 > 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57Q/2023-00178
  • [ 发文字号 ]
  • 江卫医罚[2023]39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医药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7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8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季宏口腔诊所连锁有限公司江北区港城小时代口腔诊所)
日期:2023-12-08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被处罚人:重庆季宏口腔诊所连锁有限公司江北区港城小时代口腔诊所(重庆季宏口腔诊所连锁有限公司江北港城小时代口腔诊所),负责人:袁**(女,汉族,60岁,职务:无,身份证号:510***********023,联系电话:180********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AC3XNW05,《诊所备案凭证》备案编号:PDY96476750010515D2152

     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城西路8号附52-52-62-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3921日现场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工作人员谭**、方**上岗时未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现场取证照片等为证。

(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050B,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2000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3921日现场监督检查中,被发现未公示医师谭**、护士方**及资质情况,存在公示信息不完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现场取证照片等为证。

(单位)违反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048A,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1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两项分别裁量合并行政处罚: 罚款3000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2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矩阵

公开信箱

服务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