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重庆季宏口腔诊所连锁有限公司江北区港城小时代口腔诊所(重庆季宏口腔诊所连锁有限公司江北港城小时代口腔诊所),负责人:袁**(女,汉族,60岁,职务:无,身份证号:510***********023,联系电话:180********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AC3XNW05,《诊所备案凭证》备案编号:PDY96476750010515D2152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城西路8号附5号2-5、2-6、2-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9月21日现场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工作人员谭**、方**上岗时未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现场取证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050B,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9月21日现场监督检查中,被发现未公示医师谭**、护士方**及资质情况,存在公示信息不完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现场取证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048A,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两项分别裁量合并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 。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