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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57Q/2023-00184
  • [ 发文字号 ]
  • 江卫医罚[2023]41号
  • [ 主题分类 ]
  • 医药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0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5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唐百熠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港腾路诊所(重庆唐百熠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江北港腾路诊所))
日期: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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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重庆唐百熠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港腾路诊所(重庆唐百熠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江北港腾路诊所),负责人:唐**(男,汉族,30岁,职务:无,身份证号:511***********18,联系电话:188******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C5FN526K,《诊所备案凭证》备案编号:PDY96579450010515D2112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寸滩街道港腾路102号附42-2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31010日现场监督检查时,未公示医师赵**及资质情况,存在公示信息不完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照片打印件、《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现场取证照片等为证。

(单位)违反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048A,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1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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