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重庆唐百熠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港腾路诊所(重庆唐百熠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江北港腾路诊所),负责人:唐**(男,汉族,30岁,职务:无,身份证号:511***********18,联系电话:188******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C5FN526K,《诊所备案凭证》备案编号:PDY96579450010515D2112
地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寸滩街道港腾路102号附4号2-2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10月10日现场监督检查时,未公示医师赵**及资质情况,存在公示信息不完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照片打印件、《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现场取证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048A,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