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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57Q/2023-00185
  • [ 发文字号 ]
  • 江卫医罚[2023]40号
  • [ 主题分类 ]
  • 医药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1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曾**)
日期: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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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男,汉族,26岁,身份证号:500**********758,联系电话:182********23  

    址:重庆市丰都县许明寺镇理明村135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389日现场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对患者杨**进行了根管治疗相关的告知,但未在根管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病历资料复印件、曾**身份证复印件、曾**《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截图打印件等为证。

(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110A,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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