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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57Q/2024-00002
  • [ 发文字号 ]
  • 江卫医罚〔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医药管理;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08
  • [ 发布日期 ]
  • 2024-01-08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宝莱生殖健康医院有限公司(重庆宝莱生殖健康医院))
日期: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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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重庆宝莱生殖健康医院有限公司(重庆宝莱生殖健康医院),法定代表人:刘**(男,汉族,38岁,职务:无,身份证号:350**********150),联系电话:166*******8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96212050010519A53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9QJ47D   

     址:重庆市江北区读书一村9号一至四层

本机关依法查明(单位)12023926日使用放射医学技师吴**为患者杜**出具超声检查诊断性报告,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超声医师诊疗活动;22023927的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为患者杜**出具的病历资料:电子生殖道检查报告单申请医师栏和诊断医师栏未签名、超声多普勒血流检测报告单检查医师栏和诊断医师栏未签名、未及时完成病历记录书写,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病历资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王**、胡**《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等为证。

(单位)2023926日使用放射医学技师吴**为患者杜**出具超声检查诊断性报告,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超声医师诊疗活动的行为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 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044B决定予以(单位) 罚款5万元 的行政处罚。

(单位)2023927的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为患者杜**出具的病历资料:电子生殖道检查报告单申请医师栏和诊断医师栏未签名、超声多普勒血流检测报告单检查医师栏和诊断医师栏未签名、未及时完成病历记录书写,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110B决定予以(单位)1)警告;(2)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单位)1.警告;2.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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