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重庆宝莱生殖健康医院有限公司(重庆宝莱生殖健康医院),法定代表人:刘**(男,汉族,38岁,职务:无,身份证号:350**********150),联系电话:166*******8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96212050010519A53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9QJ47D: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读书一村9号一至四层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1、2023年9月26日使用放射医学技师吴**为患者杜**出具超声检查诊断性报告,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超声医师诊疗活动;2、2023年9月27日的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为患者杜**出具的病历资料:电子生殖道检查报告单申请医师栏和诊断医师栏未签名、超声多普勒血流检测报告单检查医师栏和诊断医师栏未签名、未及时完成病历记录书写,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病历资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王**、胡**《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等为证。
你(单位)2023年9月26日使用放射医学技师吴**为患者杜**出具超声检查诊断性报告,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超声医师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044B,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5万元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2023年9月27日的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为患者杜**出具的病历资料:电子生殖道检查报告单申请医师栏和诊断医师栏未签名、超声多普勒血流检测报告单检查医师栏和诊断医师栏未签名、未及时完成病历记录书写,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110B,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1.警告;2.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 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