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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57Q/2024-00010
  • [ 发文字号 ]
  • 江卫医罚〔2024〕6号
  • [ 主题分类 ]
  • 医药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1-31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和济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日期: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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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重庆和济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和锦家园15-1-915-1-1015-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WB933C,《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96266550010517D1302,投资人:曾**(男,汉族,50岁,身份证号:51022******44570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和锦家园15-1-915-1-1015-2-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3813日与贾**签订《合作协议》,20239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贾**借用你单位二楼康复科为患者开展针灸治疗、推拿按摩。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资质复印件、《合作协议》复印件、执法记录仪视频 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二项、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YL004B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50000的行政处罚。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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