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重庆和济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和锦家园15-1-9、15-1-10、15-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WB933C,《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96266550010517D1302,投资人:曾**(男,汉族,50岁,身份证号:51022******44570)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和锦家园15-1-9、15-1-10、15-2-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8月13日与贾**签订《合作协议》,2023年9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贾**借用你单位二楼康复科为患者开展针灸治疗、推拿按摩。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资质复印件、《合作协议》复印件、执法记录仪视频 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二项、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YL004B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50000元 的行政处罚。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