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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57Q/2024-00011
  • [ 发文字号 ]
  • 江卫医罚〔2024〕7号
  • [ 主题分类 ]
  • 医药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1-31
行政处罚决定书(贾**)
日期: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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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贾**,男,汉族,48岁,地址:河南省永城市条河乡侯庵村甘集南西组166号,身份证号:412*********0911,电话:1303******975

地址:河南省永城市条河乡侯庵村甘集南西组166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2023813日与重庆和济中西医结合门诊部签订《合作协议》,20239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借用重庆和济中西医结合门诊部二楼康复科为患者开展针灸治疗、推拿按摩。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资质复印件、《合作协议》复印件、执法记录仪视频 等为证。

你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编码YL001A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50000的行政处罚。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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