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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57Q/2024-00013
  • [ 发文字号 ]
  • 江卫医罚〔2024〕3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医药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02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4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江北区京赛诊所有限公司(江北京赛诊所))
日期: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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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重庆市江北区京赛诊所有限公司(江北京赛诊所),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南路4217-71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CEK3TB35,法定代表人:李**(男,汉族,30岁,职务:无,身份证号:330********851X,联系电话:158******19),《诊所备案凭证》备案编号:PDY96571950010515D2112   

     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南路4217-717-8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1、在20231110日的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开展心电诊断活动,并出具心电图报告,相关诊疗活动超出《诊所备案凭证》备案范围;2、在20231110日的监督检查中被发现未对接受输液治疗的患者出具病历,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记录仪视频等为证。

(单位)20231110日的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开展心电诊断活动,并出具心电图报告,相关诊疗活动超出《诊所备案凭证》备案范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043A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单位)20231110日的监督检查中被发现未对接受输液治疗的患者出具病历,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110A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1.警告;2.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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