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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57Q/2024-00045
  • [ 发文字号 ]
  • 江卫公罚〔2024〕6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05
  • [ 发布日期 ]
  • 2024-03-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北区凯诗美发店)
日期: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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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江北区凯诗美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XUKJG60,经营者:但*,职务:无,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500***************,住址:重庆市长寿区***************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新意境小区1号楼负1号门面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1.20231121日至2024129日期间,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理发店经营活动;2.2024126日现场安排耿*、唐*2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发型师、助理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以上事实有 现场笔录1份(共1页)、询问笔录1份(共2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但*)、现场照片4为证。

你(单位)20231121日至2024129日期间,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理发店经营活动,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裁量基准编码GC001A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5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2024126日现场安排耿*、唐*2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发型师、助理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裁量基准编码GC011A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500的行政处罚。

综上,两项违法事实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1000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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