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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57Q/2024-00052
  • [ 发文字号 ]
  • 江卫医罚〔2024〕8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医药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2
  • [ 发布日期 ]
  • 2024-04-01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良方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鱼嘴西路中西医结合诊所)
日期: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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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重庆良方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鱼嘴西路中西医结合诊所,负责人:陈**(男,汉族,53岁,职务:医生,身份证号:5102********4156,联系电话:131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AC6KC0XT,《诊所备案凭证》备案编号:PDY96516150010515D2132   

     址:重庆市江北区金鑫花园21-10部分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4119日的现场监督检查中存在:1.202411819日,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颜**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静脉注射、包扎伤口等护理活动;2.师陈**上岗时未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取证照片、陈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颜语《毕业证书》照片打印件等为证。

(单位)202411819日,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颜**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静脉注射、包扎伤口等护理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081A 决定予以(单位) 警告 的行政处罚。

(单位)2024119日现场监督检查中,医师陈**上岗时未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050A 决定予以(单位)  罚款500 的行政处罚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单位) 1.警告;2.罚款500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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