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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57Q/2024-00053
  • [ 发文字号 ]
  • 江卫医罚〔2024〕11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医药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8
  • [ 发布日期 ]
  • 2024-04-01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玄德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江北诊所)
日期: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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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重庆玄德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江北诊所,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北兴路20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CMQLEU22,负责人:刘**(男,汉族,69岁,身份证号:512**********0017,职务:无),联系方式:135******98: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1118日至1217日在未依法取得所在地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下举办中医诊所,为患者李**、杨**、余**、李**开展中医诊疗服务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执法记录影像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中药医师相关资质证书、中医处方笺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236A,决定予以你单位:1.没收违法所得1302.36元;2.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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