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重庆玄德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江北诊所,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北兴路20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CMQLEU22,负责人:刘**(男,汉族,69岁,身份证号:512**********0017,职务:无),联系方式:135******98: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8日至12月17日在未依法取得所在地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下举办中医诊所,为患者李**、杨**、余**、李**开展中医诊疗服务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执法记录影像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中药医师相关资质证书、中医处方笺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236A,决定予以你单位:1.没收违法所得1302.36元;2.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