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 > 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57Q/2024-00054
  • [ 发文字号 ]
  • 江卫医罚〔2024〕9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医药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02
  • [ 发布日期 ]
  • 2024-04-02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美俪人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重庆美俪人生医疗美容门诊部))
日期:2024-04-02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被处罚人:重庆美俪人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重庆美俪人生医疗美容门诊部),法定代表人:陈**(男,汉族,35岁,职务:无,身份证号:52**********90811),联系电话:1508******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CC5H7E2W,《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96622850010599D1542

     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渝澳大道69号附12号至附35

本机关依法查明(单位)20231116日为患者**出具的病历资料中病案首页专科检查、诊断、治疗建议栏内容未填写、医生签名栏未签名;面部手术知情同意书未填写手术方案、麻醉方式;无玻尿酸注射记录,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病历资料复印件、《营业执照》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邓智仁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为证。

(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110A ,本机关决定予以(单位)1.警告;2.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4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矩阵

公开信箱

服务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