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重庆美俪人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重庆美俪人生医疗美容门诊部),法定代表人:陈**(男,汉族,35岁,职务:无,身份证号:52**********90811),联系电话:1508******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CC5H7E2W,《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96622850010599D1542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渝澳大道69号附12号至附35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3年11月16日为患者韩**出具的病历资料中病案首页专科检查、诊断、治疗建议栏内容未填写、医生签名栏未签名;面部手术知情同意书未填写手术方案、麻醉方式;无玻尿酸注射记录,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病历资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邓智仁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110A ,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