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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57Q/2024-00059
  • [ 发文字号 ]
  • 江卫医罚〔2024〕14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医药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18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4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骑士医院)
日期: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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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重庆骑士医院,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大路村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000MJP566332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10046-750010517A5391: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于2024114日至15日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王**从事为患者查看疤痕并对照患者的皮肤检测报告进行咨询指导等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执法记录影像资料,视频监控储存卡,取证照片打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劳动合同,孟**、王**、邓**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044A,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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