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重庆丽华薇汀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女,汉族,44岁,职务:无,身份证号:63212********020),联系电话:1862******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2B8T7P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建北八支路36号附15号4-19至4-23、4-28至4-33(自主承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4年4月24日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为黄**出具的病历资料中,未见主诉、现病史、诊断及治疗意见等内容,病历记录书写不完整,《微整注射知情同意书》未载明治疗方式和部位、医生签名栏未签名,《微整注射治疗后须知》医生签名栏未签名,无注射记录,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黄璇的病历资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照片打印件、张**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医师聘用协议》复印件、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系统查询到张**医师执业信息截图照片打印件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110A ,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