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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57Q/2024-00069
  • [ 发文字号 ]
  • 江卫医罚[2024]20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医药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06
  • [ 发布日期 ]
  • 2024-06-06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丽华薇汀门诊部有限公司)
日期: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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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重庆丽华薇汀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女,汉族,44岁,职务:无,身份证号:63212********020),联系电话:1862******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2B8T7P

     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建北八支路36号附154-194-234-284-33(自主承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4424日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为黄**出具的病历资料中,未见主诉、现病史、诊断及治疗意见等内容,病历记录书写不完整,《微整注射知情同意书》未载明治疗方式和部位、医生签名栏未签名,《微整注射治疗后须知》医生签名栏未签名,无注射记录,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黄璇的病历资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照片打印件、张**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医师聘用协议》复印件、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系统查询到张**医师执业信息截图照片打印件等为证。

(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110A ,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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