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江北区名尚美容美发店(个体工商户)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寸滩街道凤澜路93号附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DAJ5C89L,经营者:彭*瑞,职务:无,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341*************** ,住址:安徽省定远县**************)
本机关依法查明 于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5月16日期间,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 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询问笔录1份(共2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彭*瑞)、现场照片8张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
现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GC001A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500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 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