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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57Q/2024-00072
  • [ 发文字号 ]
  • 江卫公罚〔2024〕7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12
  • [ 发布日期 ]
  • 2024-06-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北区名尚美容美发店(个体工商户))
日期: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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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江北区名尚美容美发店(个体工商户)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寸滩街道凤澜路93号附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DAJ5C89L,经营者:彭*瑞,职务:无,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341*************** ,住址:安徽省定远县**************

本机关依法查明 于2024326日至2024516日期间,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 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询问笔录1份(共2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彭*瑞)、现场照片8为证。

(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

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GC001A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500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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