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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57Q/2024-00075
  • [ 发文字号 ]
  • 江卫公罚〔2024〕10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28
  • [ 发布日期 ]
  • 2024-07-01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北区东梵造型美发工作室)
日期: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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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江北区东梵造型美发工作室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北城天街46号1幢13-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C001H18E,经营者:桂*,职务:无,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500*************** ,住址:重庆市北碚区**************)

本机关依法查明 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7日期间,未依法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事理发店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 现场笔录1份(共1页)、询问笔录1份(共2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桂*)、现场照片2张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

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GC001A 的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500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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