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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57Q/2024-00078
  • [ 发文字号 ]
  • 江卫公罚〔2024〕12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02
  • [ 发布日期 ]
  • 2024-07-02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北区悟道美容美体院)
日期: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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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江北区悟道美容美体院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福康路2725-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615Y7Y1K,经营者:李*龙,职务:无,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3708**********3058,住址:山东省济宁市*******************11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4613日现场检查,你(单位)一年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以上事实有 现场笔录1份(共1页)、询问笔录1份(共2页)、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身份证复印件3张(李*龙、姜*蓉、孙*君)、委托书1张、现场照片1为证。

(单位)一年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现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GC002B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200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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