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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57Q/2024-00084
  • [ 发文字号 ]
  • 江卫医罚〔2024〕25号
  • [ 主题分类 ]
  • 医药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05
  • [ 发布日期 ]
  • 2024-07-08
行政处罚决定书(温**)
日期: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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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男,满族,51岁,身份证号:500**********7901X,联系电话:130*******7

     址:重庆市渝中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2019107日为尹**出具的复诊病历记录中,将主诉内容错误书写为隐适美复诊,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温**身份证复印件、温**的资质证明材料、病历资料复印件等为证。

你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110A ,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1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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