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温**(男,满族,51岁,身份证号:500**********7901X,联系电话:130*******7)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2019年10月7日为尹**出具的复诊病历记录中,将主诉内容错误书写为“隐适美复诊”,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温**身份证复印件、温**的资质证明材料、病历资料复印件等为证。
你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110A ,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