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江北区麦宫歌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Y0MQ618,经营者:杜*红,职务:无,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5002**********0434,住址:重庆市江北区*********5-2)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6号北区裙楼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1.于2024年10月1日营业至2024年12月30日期间,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歌厅(KTV)经营活动;2.于2024年12月30日,现场安排王*、罗*林、周*阳、段*、缪*辉、张*熠、赵*伟、刘*玮、李*康、林*、欧*兰1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前台服务、服务员、前厅接待、保洁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3.一年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询问笔录2份(共5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杜*红、刘*)、授权委托书1张(刘松)、《转让合同》1份(共4页)、《合作协议》1份(共2页)、营业执照副本照片1张(重庆达飞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餐具消毒收、送清单”照片2张(NO.0000940、NO.0000938)、现场照片17张为证。
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日营业至2024年12月30日期间,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歌厅(KTV)经营活动,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裁量基准编码GC001A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1000元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30日,现场安排王*、罗*林、周*阳、段*、缪*辉、张*熠、赵*伟、刘*玮、李*康、林*、欧*兰1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前台服务、服务员、前厅接待、保洁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裁量基准编码GC011B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2000元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30日现场检查,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在3个月以内,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裁量基准编码GC002A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 的行政处罚。
综上,三项违法事实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