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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57Q/2025-00054
  • [ 发文字号 ]
  • 江卫医罚[2025]9号
  • [ 主题分类 ]
  • 医药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15
  • [ 发布日期 ]
  • 2025-05-15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骑士医院)
日期: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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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重庆骑士医院,法定代表人:唐**(男,汉族,48岁,身份证号:51021**********0612,职务:无),联系电话:159*****05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000MJP566332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10046-750010517A5391:

     址: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大路村72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9日为患者马**开展诊疗活动未书写门诊病历,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师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110A,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工行建东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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