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事项名称
区级部门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
1
出生医学证明
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区县级、街镇级
市卫生健康委
部门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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