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
2.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街镇和有关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对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和地方标准进行监督实施。
4.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本地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5.牵头建立全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6.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处置工作。
7.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协助上级衔接驻渝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8.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区委区政府对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管理的协调组织,指导街镇、有关单位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9.指导协调消防工作,联系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10.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11.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市下拨及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12.依法行使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级有关部门和各街镇、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13.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4.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15.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跨区域救援工作。
16.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负责事故灾害救援装备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17.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8.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