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陶**;性别:男;年龄:48岁;身份证号:340521**********72;联系电话:136*******6家庭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幢*;所在单位:重庆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务: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道*号*幢*;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8月15日6时40分左右,在重庆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现场作业工人代**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陶**作为重庆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工作中未及时发现现场作业存在的隐患,现场检查不力,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专家鉴定意见。证明其在工作中未及时发现现场作业存在的隐患,现场检查不力。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十八条第三款和第五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陶**作出上一年年收入(陶**2020年收入为伍万陆仟元整)的30%的行政处罚,折合人民币壹万陆仟捌佰元整(¥16800)元。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