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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4352/2022-00008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应急罚〔2022〕2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1-03
  • [ 发布日期 ]
  • 2022-01-06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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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性别:男;年龄:48身份证号:340521**********72;联系电话:136*******6家庭住址:重庆市九龙坡****;所在单位:重庆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务: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道***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8月15日6时40分左右,在重庆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现场作业工人代**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作为重庆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工作中未及时发现现场作业存在的隐患,现场检查不力,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专家鉴定意见。证明在工作中未及时发现现场作业存在的隐患,现场检查不力。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十八条第三款和第五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陶**作出上一年年收入(陶**2020年收入为伍万陆仟元整)的30%的行政处罚,折合人民币壹万陆仟捌佰元整(¥16800)元。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213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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