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重庆大融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 邮政编码: 4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代**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86****218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3月20日,江北区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检查该公司发现现场安全隐患:未在有限空间(化粪池)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据二: 询问笔录2份; 证据三:该公司有限空间(化粪池)照片12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第80号修正)第十九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与该单位 罚款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