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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4352/2023-00022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应急罚〔2023〕4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3-08
  • [ 发布日期 ]
  • 2023-04-06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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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36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街道*号-*号

法定代表人:陈**。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12月21日17时00分左右,在主城区“两江四岸”治理提升嘉陵江岸线贯通工程-北滨路洋炮局段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现场作业工人赵**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8.268295万元。该单位作为该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在工作中未及时发现和消除赵**违反操作规程,未使用防坠器的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及相关印证资料,证明该公司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在工作中未及时发现和消除赵**违反操作规程,未使用防坠器的安全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因事故发生后,该单位积极处理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项:“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责任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积极处理事故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三十陆万元(36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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