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 性别:男; 年龄:49岁;
身份证号:510230**********91; 联系电话:135*******6;
住 址:重庆市大足区*乡*村*组;
所属单位:重庆鹏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 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路*号*单元*;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6月30日4时45分许,在江北区渝长高速复线连接道工程(石龙立交-海腾立交段)铁山坪复线隧道进口端右洞掌子面,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现场带班人员谭**受伤,经120现场抢救无效,于5时55分宣布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7万元。张**作为重庆鹏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施工现场没有进行安全检查,对单位隐患消除不力,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及相关履职资料,证明张**作为重庆鹏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施工现场没有进行安全检查,对单位隐患消除不力。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张**2022年收入为陆万零陆佰元(60600元)整,决定对张**作出罚款贰万肆仟贰佰肆拾元(2424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10********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