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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4352/2023-00114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应急罚〔2023〕26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08
  • [ 发布日期 ]
  • 2023-10-09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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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张**         性别:男;        年龄:49岁;

身份证号:510230**********91    联系电话:135*******6

住    址:重庆市大足区*乡*村*组;

所属单位:重庆鹏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    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路*号*单元*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630445分许,在江北区渝长高速复线连接道工程(石龙立交-海腾立交段)铁山坪复线隧道进口端右洞掌子面,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现场带班人员谭**受伤,经120现场抢救无效,于555分宣布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7万元。张**作为重庆鹏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施工现场没有进行安全检查,对单位隐患消除不力,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及相关履职资料,证明张**作为重庆鹏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施工现场没有进行安全检查,对单位隐患消除不力。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张**2022年收入为陆万零陆佰元(60600元)整,决定对张**作出罚款贰万肆仟贰佰肆拾元(2424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10********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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