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李** 性别:男 年龄:37岁
身份证号:500231**********51 联系电话:13*******78
住址: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6月19日17时50分许,在江北区汇川门路99号重庆三峡银行江北嘴办公大楼顶楼广告拆除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工人官**受伤,送往重庆市急救中心抢救,于6月26日16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7万元。李**冒用重庆贵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广告拆除合同,为本次拆除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对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审核不严,对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及相关履职资料,证明李**冒用重庆贵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广告拆除合同,为本次拆除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对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审核不严,对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以上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
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本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之规定。决定对李**作出罚款壹万玖仟元(1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