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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4352/2023-00146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应急罚〔2023〕28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1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2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北应急罚〔2023〕28号)
日期: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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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世伦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H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街道****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20238261613分许,在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果园港,重庆世伦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开展重庆港果园港区新增坑道皮带机项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现场作业人员涂**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5万元。该公司作为承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组织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二是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是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赖*未向重庆果园港埠有限公司设备部报作业票开展作业和进入皮带线作业现场前,未将当天的作业计划向皮运部巡视人员报备的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及相关印证资料,证明该公司作为承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组织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二是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是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赖*未向重庆果园港埠有限公司设备部报作业票开展作业和进入皮带线作业现场前,未将当天的作业计划向皮运部巡视人员报备的安全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积极处理事故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符合相关自由裁量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4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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