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万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7;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
违法事实:2023年9月7日,在江北区国金中心T3-B3生化池发生一起中毒事件,重庆万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作业人员罗**、邓**、肖*,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国金中心分公司人员唐**发生窒息性气体中毒事件,后被送往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现目前邓**、唐**、肖**、罗**均已出院。该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本次有限空间作业中未采取“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未对相关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培训、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盲目施救,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及相关印证资料,证明该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本次有限空间作业中未采取“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未对相关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培训、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盲目施救。
以上行为违反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令《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因该公司对存在硫化氢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擅自作业,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相关自由裁量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相关自由裁量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元整(61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1010400055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