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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4352/2023-00150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应急罚〔2023〕32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1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北应急罚〔2023〕32号)
日期: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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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性别:男;        年龄:43岁;

身份证号512322**********10    联系电话130*******9

住址:重庆市垫江县**村*组*号

所属单位:重庆万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职务:副总经理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路*号*

违法事实202397日,在江北区国金中心T3-B3生化池发生一起中毒事件,重庆万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作业人员罗**、邓**、肖*,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国金中心分公司人员唐**发生窒息性气体中毒事件,后被送往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现目前邓**、唐**、肖*、罗**均已出院。重庆万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作业前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

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及相关履职资料,证明重庆万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因该公司对存在硫化氢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擅自作业,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相关自由裁量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作为重庆万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接负责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

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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