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希佳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
联系电话:158****5166
违法事实:
重庆市希佳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情形。证据一:(江北)应急现记〔2024〕危5号;证据二:(江北)应急责改〔2024〕危5号;证据三:2021年1月5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季和安全管理人员冯敏的询问笔录。证据一、二、三共同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情形。同时你单位积极配合区应急局调查处理,具备一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仟捌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如果重庆市希佳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或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