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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重庆川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 邮政编码: 4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顺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77****368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4月18日,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重庆川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喷涂车间的除尘设备(粉尘涉爆危险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证据一:重庆川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主体适格;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原件1份,现场拍摄违法事实照片2份,证明该单位喷涂车间的除尘设备(粉尘涉爆危险场所)未设置的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违法行为见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份,被询问人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单位存在“喷涂车间的除尘设备(粉尘涉爆危险场所)未设置的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证据四:该单位喷涂车间除尘设备涉及的喷涂材料安全数据表复印件2份,证明该单位使用的喷涂材料为可燃性粉尘,除尘设备区域存在粉尘爆炸风险。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处人民币15100元(壹万伍仟壹佰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