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何**; 性别:男; 年龄:46岁;
身份证号:510722**********32;
联系电话:139******09;
住址:重庆市巴南区**大道**号**楼**室;
所属单位:重庆睿沃物流有限公司;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万盛区**街**号**室。
现查明,你存在下列行为:2024年6月18日15时31分许,在江北区鱼五路御林湖堤坝路段发生一起车辆侧翻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一车及交通设施受损。你作为重庆睿沃物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岗位安全管理责任,未对渝DQ***0中型自卸货车日常运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未有效督促及时消除渝DQ***0中型自卸货车加装挡板和超载行驶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及相关印证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你2023年年收入为80000元,决定对你作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32000元。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1010400055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
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