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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4352/2025-00021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应急罚〔2025〕5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4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7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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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性别:男;       年龄:46岁;

身份证号510722**********32

系电话:139******09  

住址:重庆市巴南区**大道******

所属单位:重庆睿沃物流有限公司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万盛区******

现查明,你存在下列行为:20246181531分许,在江北区鱼五路御林湖堤坝路段发生一起车辆侧翻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一车及交通设施受损。作为重庆睿沃物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岗位安全管理责任,未对DQ***0中型自卸货车日常运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未有效督促及时消除DQ***0中型自卸货车加装挡板和超载行驶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及相关印证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你2023年年收入为80000元,决定对你作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32000元。

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1010400055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

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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