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睿沃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M1B;
地址:重庆市万盛区**街**号**室;
法定代表人:李*。
现查明,你公司存在下列行为:2024年6月18日15时31分许,在江北区鱼五路御林湖堤坝路段发生一起车辆侧翻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一车及交通设施受损。你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渝DQ***0中型自卸货车日常运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渝DQ***0中型自卸货车加装挡板和超载行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及相关履职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有关规定。因事故发生后,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并及时推进事故隐患整改,符合相关自由裁量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你公司作出5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1010400055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