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李**; 性别:男; 年龄:37岁;
身份证号:410482**********7X;
联系电话:137******64;
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
所属单位:郑州天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小区**层**号。
现查明,你存在下列行为:2024年9月15日9时50分许,在江北区五里店街道培新小学校内,郑州天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组织安装操场主席台LED显示屏散热空调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空调安装工人秦**头部受伤,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你作为郑州天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及相关印证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你2023年年收入为64728.48元,决定对你作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25891.39元。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1010400055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
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