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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4352/2025-00031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应急罚〔2025〕14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1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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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36岁;

身份证号360502**********1X

联系电话:139******07

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单元**

所属单位: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事故项目安全员  

单位地址: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现查明,你存在下列行为:20249167时许,在江北区观音桥塔坪39号改造项目,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工人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导致工人何**死亡,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5.323959万元。

你作为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故项目安全员,未严格履行岗位安全管理责任:一是未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二是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提升机安装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事故班组在提升机安装完成后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组织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及相关印证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有关规定。因事故发生后,你积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并及时推进事故隐患整改,符合相关自由裁量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你2023年年收入为50400元,决定对你作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12600元。

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1010400055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

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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