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陈**; 性别:男; 年龄:50岁;
身份证号:512222**********95;
联系电话:186******88;
住址:重庆市江北区**路**号**楼**号(**楼上);
所属单位:四川建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经理,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街段**号**栋**层**号。
现查明,你存在下列行为:2024年9月16日7时许,在江北区观音桥塔坪39号改造项目,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工人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导致工人何**死亡,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5.323959万元。
你作为四川建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岗位安全管理责任:一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二是未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及相关印证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你2023年年收入为56308元,决定对你作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22523.2元。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1010400055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
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