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区应急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 > 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4352/2025-00032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应急罚〔2025〕15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1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3-14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被处罚人:**         性别:男;       年龄:50岁;

身份证号512222**********95

系电话:186******88  

住址:重庆市江北区********号(**楼上);

所属单位:四川建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经理,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段********号。

现查明,你存在下列行为:20249167时许,在江北区观音桥塔坪39号改造项目,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工人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导致工人何**死亡,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5.323959万元。

你作为四川建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岗位安全管理责任:一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二是未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及相关印证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你2023年年收入为56308元,决定对你作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22523.2元。

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1010400055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

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531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矩阵

公开信箱

服务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