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四川建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2F9T;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段**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张*。
现查明,你公司存在下列行为:2024年9月16日7时许,在江北区观音桥塔坪39号改造项目,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工人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导致工人何**死亡,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5.323959万元。
你公司作为劳务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二是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吊装现场无专人进行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及相关履职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有关规定。因事故发生后,你公司积极处理事故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符合相关自由裁量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你公司作出5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1010400055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