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谭**; 性别:男; 年龄:30岁;
身份证号:500240**********11;
联系电话:177******51;
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
所属单位:重庆信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兼安全管理人员;
单位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街道**路**号附**号。
现查明,你存在下列行为:2024年9月10日10时15分许,在江北区**街**小区**期**号楼**,重庆信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进行空调安装时发生一起高坠事故,导致工作人员陈*当场死亡。
你作为重庆信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本单位的空调安装操作规程,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及相关印证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你2023年年收入为83120元,决定对你作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33248元。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101040005551。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
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