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信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9W4D;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街道**路**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谭**。
现查明,你公司存在下列行为:2024年9月10日10时15分许,在江北区**街**小区**期**号楼**,重庆信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进行空调安装时发生一起高坠事故,导致工作人员陈*当场死亡。
你公司未能有效督促陈*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陈*未取得高处作业证从事高处作业和从事高处作业时未系安全绳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及相关履职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有关规定。因事故发生后,你公司积极处理事故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符合相关自由裁量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你公司作出5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101040005551。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