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祥弛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994D;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路**路**号**;
法定代表人:雷*。
现查明,你公司存在下列行为:2024年8月17日5时59分许,G5001绕城高速公路巴南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你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公司制定的制度对事故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套牌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挂车开展运输,未教育、督促驾驶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相关履职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有关规定。因事故发生后,你公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事故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符合相关自由裁量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你公司作出12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101040005551。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