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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4352/2025-00046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应急罚〔2025〕22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03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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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祥弛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994D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雷*

现查明,你公司存在下列行为:2024817559分许,G5001绕城高速公路巴南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你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公司制定的制度对事故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套牌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挂车开展运输,未教育、督促驾驶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相关履职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有关规定因事故发生后,你公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事故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符合相关自由裁量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你公司作出12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101040005551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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