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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4352/2025-00102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应急罚〔2025〕23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5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6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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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性别:男;       年龄:35岁;

身份证号500221**********1X

系电话:180******08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镇街****小区**单元**

所属单位:重庆唯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巴南区********

现查明,你存在下列行为:202532282分许,在江北区五里店街道长安单工一宿舍6栋,重庆唯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装修工程拆除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导致工人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5万元。

你作为重庆唯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岗位安全管理责任:一是未组织制定本单位操作规程;二是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三是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及相关印证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你2024年年收入为5元,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2万元整。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101040005551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

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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