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李**; 性别:男; 年龄:35岁;
身份证号:500221**********1X;
联系电话:180******08;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镇街**号**小区**单元**;
所属单位:重庆唯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巴南区**街**号**幢**。
现查明,你存在下列行为:2025年3月22日8时2分许,在江北区五里店街道长安单工一宿舍6栋,重庆唯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装修工程拆除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导致工人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5万元。
你作为重庆唯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岗位安全管理责任:一是未组织制定本单位操作规程;二是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三是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及相关印证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你2024年年收入为5万元,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2万元整。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101040005551。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
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