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唯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08P;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街**号**幢**;
法定代表人:李**。
现查明,你公司存在下列行为:2025年3月22日8时2分许,在江北区五里店街道长安单工一宿舍6栋,重庆唯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装修工程拆除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导致工人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5万元。
你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未对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二是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吊装除碴现场未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管理;三是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四是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及相关履职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有关规定。因事故发生后,你公司积极处理事故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符合相关自由裁量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5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101040005551。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