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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华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镇*路*号 邮政编码:4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2*******4
违法事实及证据:现查明,该公司存在下列行为,特种作业人员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证据一:2025年8月11日,本机关在该公司执法检查时,该公司存在焊接作业工人王*未取得焊工证,违法行为见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被询问人劳动合同2份,主要负责人退休返聘劳动协议1份,证明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证据三:该公司营业执照一份,证明执法主体适格。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17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