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二)驾驶员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原因分析
四、对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杨**
(二)监管履职情况
五、事故防范措施意见
江北华新街“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3年2月8日7时许,江北区建新南路华新街公交车站路段,发生一起由驾驶员杨**驾驶的渝AD58***轻型封闭式货车与横穿道路的行人徐**身体发生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徐**经抢救无效死亡,渝AD58***轻型封闭式货车受损。
按照相关规定,江北区政府成立了江北华新街“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现已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及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杨**驾驶渝AD58***轻型封闭式货车疏忽观察,未能及时发现车行方向由左至右横穿道路的行人徐**,至车辆右前车头与徐**相撞,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渝AD58***轻型封闭式货车,品牌型号:长安牌SC5031X******EV;车辆识别代号:LS6CJ**********31;发动机号码:MT******2,机动车所有人:杨**;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路*巷*号*幢*;初次登记日期:2022-02-15;准载人数:2人;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2月28日;车辆整备质量:1500kg,核定载质量:950kg。该车购买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的交通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250**********52,终止日期:2023年02月11日24时。
(二)驾驶员情况
杨**,男,49岁,汉族,驾驶证号码:512323**********34,档案编号:5006******45,登记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持C1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05月09日,证件有效起启日期:2018年05月09日,有效期:10年。时为渝AD58***轻型封闭式货车驾驶员。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2月8日4时30分许,杨**驾驶渝AD58***轻型封闭式货车从龙头寺的家中出发,给两家餐厅送菜(杨**自己联系的,已送货10多天,每送一家每次收费90元)。先去九龙坡区渝钢村公交站装了两家餐厅的菜,然后杨**开车到渝中区来福士地下停车场,将位于这附近的一家餐厅的菜卸下。卸完后,杨**又开车驶往江北区观音桥方向,准备去观音桥阳光世纪蛙来哒餐厅送菜。
7时00分许,杨**驾驶渝AD58***轻型封闭式货车行驶至江北区建新南路华新街公交车站路段的时候,车辆右前车头与车行方向由左至右横穿道路的行人徐**相撞。杨**立即下车查看,并拨打了120和110,120很快就赶到现场将徐**送到医院救治,交巡警也赶到现场处置。后徐**经重庆市急救中心抢救无效于当日10时许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华新街公交车站路段,双向六车道,道路中间为水泥墩加金属护栏隔离,地面干燥,道路缓上坡,事发地点有过街设施人行地下通道。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徐**,女,77岁,身份证号:510212**********23,户籍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时为行人。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暂无法统计,目前相关赔偿事宜已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区公安分局接报后,立即指派交巡警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开展现场秩序维护、现场救援等工作。“120”接报后也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交巡警到达现场,开展前期救援、勘查工作。120救护车到达现场,随后将徐**送到重庆市急救中心救治,事故现场勘查处置完毕,事故车辆拖移,现场撤除,恢复交通。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区公安分局和120接到事故信息后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对该事故展开了调查。经区公安分局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查看监控录像、调查访问证实:此事故中杨**驾驶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忽视观察的行为以及徐**在有地下通道的路段未走过街设施,而是跨越道路中央隔离设施并横过道路的行为均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当事人杨**的违法行为和徐**的违法行为对此次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程度相当。
2023年3月21日,区公安分局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杨**在此次事故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徐**在此次事故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确定杨**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确定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调查组通过对该事故相关当事人的询问调查,查看监控视频以及现场照片,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意见,认为该事故是由于杨**驾驶渝AD58***轻型封闭式货车行驶至江北区建新南路华新街公交车站路段的时候,疏忽观察,未能及时发现车行方向由左至右横穿道路的行人徐**,至车辆右前车头与徐**相撞,造成事故发生。
四、对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鉴于徐**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建议由区公安分局按相关规定处理。(三)监管履职情况:将该事故有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6]《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业及其过错的程度,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情况函告重庆市南岸区交通局,请该局加强对此类货车的安全管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五、事故防范措施意见
为了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吸取教训,在以后的工作中,杨**应从以下方面采取预防措施:
一是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知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要切实提高自己在日常车辆驾驶中的安全意识,加强对所驾驶车辆的安全隐患排查,杜绝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切实保证驾驶安全。
江北华新街“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