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复盛“9·4”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江北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1月5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情况
(二)驾驶员情况
(三)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四)相关协议情况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六)事故发生经过
(七)事故现场情况
(八)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原因分析
四、对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二)重庆汇旭盛物流有限公司
(三)监管履职情况
五、事故防范措施意见
(一)驾驶人
(二)重庆汇旭盛物流有限公司
江北复盛“9·4”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9月4日12时25分许,江北区盛锦路福惠大道路段发生一起一般交通事故,渝D65***重型自卸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因车辆自卸货箱未放下,撞上福惠大道隧道进口顶部,导致驾驶员邓**当场死亡、车辆及隧道口受损。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江北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等为成员的江北复盛“9·4”一般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了区纪委监委机关、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现已查明了事故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及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邓**驾驶渝D65***重型自卸货车时未放下车辆自卸货箱,行驶中自卸货箱撞上隧道口顶部,造成邓**当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情况
渝D65***重型自卸货车
渝D65***,车辆类型为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为重庆汇旭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性质为货运,品牌型号为红岩牌CQ52**********04,车辆识别代码为LZFF2**********73,发动机号为18*******32,住址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镇*号*,注册日期为2018年4月12日,检验有效期终止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保险公司为锦泰财产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为2024年6月19日。
该车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待理证),业户名称为重庆汇旭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号牌为渝D65***(黄色),车辆类型为普通货运,品牌型号为红岩牌CQ525**********4L,吨(座)位为12.37吨,车辆尺寸为8735*2550*3460毫米,核发机关为万盛区运管所,道路运输证号为渝交运管渝字500*******10号,发证日期为2018年5月7日。
(二)驾驶员情况
邓**,男,50岁,驾驶证号为512224***********17,住址为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准驾车型为A2,档案编号为512*******07,初次领证日期为1999年12月29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J-货运,J-客运,时为渝D65***的实际经营人和驾驶人。
(三)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汇旭盛物流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6,法定代表人为范**,成立日期为2017年2月20日,住所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镇*号*。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装卸服务、人力搬运服务、货运信息咨询、汽车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相关协议情况
邓**(乙方)于2018年4月13日与重庆汇旭盛物流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将自有车辆渝D65***重型自卸货车登记在重庆汇旭盛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通过该公司的货物营业资格以从事机动车货物运输业务。挂靠期限为2018年4月13日起至车辆报废时间。所涉车辆挂靠期间乙方应当按时缴纳车辆的年度交通强制保险费(交强险)及其他保险;甲方代收代缴国家规定的车辆年度路桥费、车船使用税;甲方代收代缴车辆的年度安全技术等级评定费(营运证年审)、二级维护、安全经费、北斗服务续费及代办费等杂项费共计4800元/每年,挂靠管理费5000元/每年;挂靠期间所涉车辆的实际经营权为乙方。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重庆汇旭盛物流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该公司利用GPS实时监控,每月采取车检的方式进行隐患排查,配备有一名专职安全员,每月通过驾运宝对驾驶员进行线上安全教育培训,并利用微信群对驾驶员进行日常安全提醒。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9月4日12时25分许,邓**驾驶渝D65***重型自卸货车沿福惠大道由三板溪往龙兴影视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江北区福惠大道往龙兴影视城方向隧道口时,自卸货箱未放下,撞上隧道进口顶部,致邓**当场死亡。
(七)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福惠大道往龙兴影视城方向隧道入口,直道,双向六车道,双向通行,道路中间为绿化隔离带,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事发时车速31km/h。
(八)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死者基本情况(1人)
邓**,男,50岁,驾驶证号为512224***********17,住址为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事发时为事故车辆渝D65***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家属4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于2023年9月4日15时45分接到报警电话,接报后,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开展现场秩序维护、现场救援等工作。“120”接报后也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派人到达现场,开展前期救援、勘查工作。 120接到通知后立即派救护车到达现场,经医生现场确认驾驶员邓**当场死亡。事故现场勘查处置完毕,事故车辆拖移,现场撤除,恢复交通。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和120接到事故信息后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对该事故展开了调查,并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所进行了检验鉴定。渝公江北鉴(病理)【2023】15号邓**的尸体检验结论为:邓**系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车鉴字第32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车辆渝D65***重型自卸货车的前风窗裂损;该车间接视野装置设置完整;该车转向、传动、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该车行驶系(第二轴、第三轴同一轴上的轮胎花纹不同)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车鉴字第32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车辆渝D65***重型自卸货车与隧道入口碰撞时的速度应为31km/h。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依据现场勘查情况、检验鉴定情况、当事人询问材料等,对事故成因进行了分析,并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邓**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调查组通过对该事故有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意见,认为邓**驾驶渝D65***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事发路段,因操作不当,未将升起的自卸货箱放下,致使车辆与隧道入口发生碰撞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该车第二轴、第三轴轮胎花纹不同与本次事故无关。
四、对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邓**,渝D65***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员,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但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二)重庆汇旭盛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汇旭盛物流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该公司利用GPS实时监控,每月采取车检的方式进行隐患排查,配备有一名专职安全员,每月通过驾运宝对驾驶员进行线上安全教育培训,并利用微信群对驾驶员进行日常安全提醒。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有关的违法行为。
(三)监管履职情况:万盛经开区交通局作为该事故车辆注册地行业监管部门,一是按照《2023年度安全督查检查计划》开展了行业企业安全督查检查,并按检查计划对重庆汇旭盛物流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该公司进行了限期整改;二是对行业企业进行了行业安全文件宣贯,指导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决策部署;三是对事故企业、报警率和风险隐患排名前十的企业进行了安全约谈;四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理念,开展了各类专项整治行动;五是要求事故企业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发现万盛经开区交通局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五、事故防范措施意见
为了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在以后的工作中,上述事故相关单位应从以下方面采取预防措施:
(一)驾驶人:一是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二是要切实提高日常车辆驾驶中的安全意识,杜绝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切实保证驾驶安全。
(二)重庆汇旭盛物流有限公司:一是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检查运营车辆安全状况。二是要加大安全管理工作力度,加强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驾驶员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营运。
江北复盛“9·4”一般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