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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江北城“10·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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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2125分许,在江北区对山立交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一名行人受伤送重庆市急救中心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525138.79元。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展了前期调查,划分了事故责任,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5001****0000110号),并于2024313日向江北区应急管理局移交了该事故资料。根据相关规定,江北区政府成立了由江北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为成员的江北江北城“10·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渝中区交通局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视频、综合分析,现已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及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江北江北城“10·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骆*(同责)分心驾驶,未能及时发现横过道路的郑**,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撞上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郑**(同责),郑**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情况

ADV**72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品牌:枫叶牌JWT6470SEV04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码:LTR62A6**NA006140,发动机号码:N9VH**02V,车辆所有人:杭州众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分公司,地址:重庆市北碚区****1-7,初注册日期:20221220日,准载人数:5人,车辆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检验有效期至20231231日。该车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号:10520003901858317423,终止日期:2023124日。经查,该车无盗抢记录。

该车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1090***15号,车辆所有人:杭州众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分公司,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核发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交通局,有效期至20301220日。

(二)驾驶员情况

*,男,29岁,驾驶证号:5110231994********,档案编号:500200***159,登记住址:重庆市渝北区******5幢16-5,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6829日,证件有效起始日期:2022829日,有效期10年。

持有重庆市交通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J-网络出租(主城区),有效期至2027-03-29经查:无网上在逃记录。时为渝ADV**72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

(三)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张*,类型:分公司,成立日期:2017914日,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B08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手机智能软件、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图文设计、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维修,汽车租赁(不得从事出租车客运和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普通货运(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该单位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1号,证件有效期至202655日,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现有直营车辆约4000辆。建立了由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朱**为重庆片区安全总负责人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下设有安全运营部、自营安全组、商家安全组、渠道安全组。配备专职安全员(含组长)2人,兼职安全员13人。其主要负责人及15名安全员取得了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公司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应急标准化评审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与使用管理办法》、《重庆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安全会议管理办法》、《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分级管控制度》等。该公司对驾驶员进行了资格审查、岗前教育、日常教育、专项教育;要求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对车辆进行检查,公司对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开展不定时抽检并进行安全提醒,车辆每行驶一万公里由指定4S店进行维护保养排查隐患。安全运营部负责人每月对安全工作进行了检查。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310162125分许,骆*驾驶ADV**72小型普通客车从江北嘴锦嘉国际出发往江溉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对山立交路段时,该车车头与从其车行方向由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郑**身体相撞,造成该车受损、郑**受伤送重庆市急救中心抢救无效于10月17日2时许死亡。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对山立交,事发路段单向四车道,从江北城立交往江溉大道方向为两车道,由江北城立交往对山立交匝道方向收缩为一条车道,事发路段为沥青路面、干燥、平直,夜间有路灯照明。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 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郑**,男,66岁,身份证号:34272619******261X,登记住址:安徽省祁门县*****。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重庆市急救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表明死亡原因为急性呼吸衰竭。

2.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保险公司积极联系死者家属开展善后赔付工作,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郑**家属525138.79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开展现场秩序维护、现场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120”接报后也及时赶到现场对伤者进行救治。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开展了前期救援、勘查工作。120接报后立即派救护车到达现场,并将伤者郑**送往重庆市急救中心进行抢救。事故现场勘查处置完毕,现场撤除,恢复交通。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和120接到事故信息后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对该事故展开了前期调查,并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所对车辆、车速和死因等进行了检验鉴定。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痕鉴字第3664号》:被鉴定车辆ADV**72小型新能源汽车前风窗玻璃完整;该车间接视野装置(左、右后视镜齐全;该车转向、传动、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该车前照灯能点亮;该车行驶系前车轮同一轴上轮胎花纹不相同)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的要求。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痕鉴定第3665号》:被鉴定车辆ADV**72小型普通客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应为47km/h。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3]T鉴第82号》鉴定意见:郑**系强大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依据现场勘查情况、检验鉴定情况、相关视频资料、当事人询问材料等,查清了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确定了事故责任,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确定骆*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确定郑**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调查组通过对该事故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查看监控视频以及现场照片,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意见,认为该事故是由于驾驶员骆*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分心驾驶,未能及时发现横过道路的郑**,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的行为和郑**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行为,导致该车车头与郑**相撞,致使郑**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对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员

*ADV**72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建议由区公安分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按照规定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工作中落实了安全教育、隐患排查、安全提醒等工作。该车前车轮同一轴上轮胎花纹不相同,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的要求,但不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有关的违法行为。

(四)监管履职情况

渝中区交通局作为该事故单位属地行业监管部门,一是制定了《渝中区交通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渝中区道路运输行业2023年安全督导计划》,并按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完成安全隐患整改;二是渝中区交通局联系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渝中区大队对杭州优行等平台公司开展了联合整治,2023年渝中区大队对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了行政处罚。未发现渝中区交通局相关监管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五、事故防范措施意见

为了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在以后的工作中,上述事故相关单位应从以下方面采取预防措施:

(一)驾驶人:一是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二是要切实提高日常车辆驾驶中的安全意识,杜绝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切实保证驾驶安全。

(二)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一是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检查运营车辆安全状况。二是要加大安全管理工作力度,加强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驾驶员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营运。

(三)渝中区交通局:要加强源头监管力度,促进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避免事故发生。

江北江北城“10·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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