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3日20时53分许,在江北区港城西路海尔厂西门路口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53.344155万元。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开展了前期调查,划分了事故责任,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500**********62号),并于2024年8月28日向江北区应急管理局移交了该事故资料。根据相关规定,江北区政府成立了由江北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等单位为成员的江北港城“6·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江北区检察院、重庆港城管委会、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应急管理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视频、综合分析,现已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措施意见。
经调查认定,江北港城“6·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赵**驾驶机动车未靠最右侧车道行驶至事发路口,忽视观察的行为和李**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不按规定临时停放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行为,共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情况
1.甘NW3***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车辆品牌:富路牌FL60***-*A,车辆类型: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车辆识别代码:LDFU**********272,发动机号码:ACJ*****9,车辆所有人:徐**,登记住址:甘肃省**县**乡**村,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8月8日,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证号:ACHQ551C**********6X,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4月24日24时00分。经查,该车无被盗抢记录。
2.冀J2Y***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陕汽牌SX425****Q,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码:LZGJ**********859,发动机号码:141*******0,车辆所有人:泊头市徐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市**镇**庄,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3月23日,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3月31日。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证号:ASHJVJQC**********21,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3月19日0时。经查,该车无被盗抢记录。
3.辽C6***超(临时号牌),车辆品牌:梁山扬天牌SDB96****P,车辆类型: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辆识别代码:LA99**********687,车辆所有人:鞍山市顺捷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区**路**栋**层**号,登记日期:2024年3月29日,有效期:80天,有效期至2024年6月17日。经查,该车无被盗抢记录。
(二)驾驶员情况
1.赵**,男,39岁,驾驶证号:500105**********14,档案编号:5007******80,户籍住址: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号**,准驾车型:A2D,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1月9日,证件有效起始日期:2016年1月9日,有效期:10年。经查:无网上在逃记录。
2.李**,男,47岁,驾驶证号:132902**********14,档案编号:1309******90,户籍住址:河北省泊头市**街**号**门,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1年10月7日,证件有效起始日期:2021年10月7日,有效期:长期。经查:无网上在逃记录。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泊头市徐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71,住所:河北省沧州市**市**镇**庄,法定代表人:徐**,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3月18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大件运输、货物仓储、配货服务、汽车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该单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冀交运管许可沧字1309******12号,证件有效期至2025年1月19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一)。
2.鞍山市顺捷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97,住所:辽宁省鞍山市**区**路**号**层**号,法定代表人:王**,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20年8月25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经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轮胎销售,汽车新车销售,二手车经销(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该单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辽交运管许可鞍字2103******65号,证件有效期至2028年6月23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大型物件运输。
(四)相关合同情况
李**驾驶员(实际车主)与鞍山市顺捷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挂车挂靠经营合同》,将李**自购的车架号为LA99W***********87的挂车,挂靠在鞍山市顺捷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由李**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车辆的各种税费均由李**缴纳。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泊头市徐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下设有安全科、财务科、办公室、车队,配备有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等制度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操作规程》《大型物件货物运输操作规程》、《驾驶员安全行车操作规程》《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考核操作规程》《车辆各级维护操作规程》《驾驶员安全告诫操作规程》等规程。与驾驶员签订了《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了《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指南》,开展了危险源辨识并形成了危险源清单,开展了隐患排查、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3日20时53分,赵**驾驶的甘NW3***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由石港大道往港城南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江北区港城西路海尔厂西门路口时,该车前部与李**驾驶的停止状态的冀J2Y***重型半挂牵引车、辽C6***超(临时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赵**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4年6月10日00时55分许,赵**经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七)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港城西路海尔厂西门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沥青路面,路面平坦、干燥,该路口长37.8米,宽30.6米,11.3米。事发时间为夜间、阴天,有路灯照明,视线一般,事发路段由石港大道往港城南路方向有限速标志(小客车70km/h、小客车除外50km/h)。
(八)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赵**,男,39岁,身份证号:500105**********14,户籍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号**。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发生后,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了死者家属53.34415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于2024年6月3日20时54分,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开展现场秩序维护、现场救援、现场勘查等工作。“120”接报后也及时赶到现场对伤者进行处置。事故现场勘查处置完毕,事故车辆拖移,现场撤除,恢复交通。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和“120”接到事故信息后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对该事故展开了前期调查,并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所对车辆、车速和死因等进行了检验鉴定。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冀J2Y***重型半挂牵引车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事故前有效;该车前照灯能点亮;该车危险警告信号灯能点亮,闪烁正常。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辽C6***超(临时号牌)重型低平板挂车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该车前照灯能点亮;该车危险警告信号灯能点亮,闪烁正常;被鉴定车辆辽C6***超(临时号牌)重型低平板挂车车长与车辆铭牌和车辆合格证所示不一致、该车未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未按GB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要求张贴反光标识、该车可伸缩格栅板未设置侧面防护装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重庆法医验伤所重法验〔2024〕病T鉴第59号鉴定意见:(1)赵**符合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伤的基础上,癫痫持续状态致缺血缺氧性脑病、急性必肌缺血等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2024年6月3日道路交通事故为赵**死亡的同等原因。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视频录像、检验鉴定情况、当事人询问材料等,查清了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确定了事故责任,并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该事故中赵**驾驶机动车未靠最右侧车道行驶至事发路口,忽视观察的行为,和李**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不按规定临时停放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行为,均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对该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相当,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同。
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之规定;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赵**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李**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
调查组通过对该事故相关当事人的询问调查,查看监控视频以及现场照片,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意见,认为该事故是由赵**驾驶机动车未靠最右侧车道行驶至事发路口,忽视观察的行为和李**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不按规定临时停放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发生。
四、对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赵**:驾驶机动车未靠最右侧车道行驶至事发路口,忽视观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鉴于赵**在本次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李**: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不按规定临时停放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已按相关规定对李**作暂扣驾驶证4个月,罚款300元处理。
(三)泊头市徐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调查,该公司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了危险源辨识并形成了危险源清单,开展了隐患排查、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在本次事故中未发现泊头市徐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四)其他有关情况:辽C6***超(临时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长与车辆铭牌和车辆合格证所示不一致、该车未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未按GB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要求张贴反光标识、该车可伸缩格栅板未设置侧面防护装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
建议由鞍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监管履职情况
经查,泊头市交通运输局作为泊头市徐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业监管部门,一是修订了“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责任制度,制定印发了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各专项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二是制定落实泊头市交通运输局《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管责任;三是制定了2024年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检查;四是聘请交通运输领域专家,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和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了安全培训。未发现相关监管人员监管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经查,鞍山市交通运输局作为鞍山市顺捷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业监管部门,一是对鞍山市顺捷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的审批手续合规;二是按照《货运大队200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三是组织全市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培训。未发现相关监管人员监管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经查,重庆港城管委会作为属地监管单位,一是2019年以来,持续开展完善园区道路交通功能调整工作;二是启动了港城西路拓宽改造工程前期工作,预计2026年完工;三是在港城西路海尔厂西门处交叉口,设置了立式车行红绿灯;四是在港城西路拓宽改造工程重要的交通管制点设置交通协管员进行指挥交通,确保施工区域交通通畅;五是组织安保队伍开展市政设施常态化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园区市政设施安全、完整;六是持续开展入园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每年在企业安全工作会议上将交通安全同步进行安全部署和警示提示。未发现相关监管人员监管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五、事故防范措施意见
为了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在以后的工作中,上述事故相关单位应从以下方面采取预防措施:
(一)驾驶人,一是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二是要切实提高日常车辆驾驶中的安全意识,杜绝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切实保证驾驶安全。
(二)泊头市徐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一是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检查运营车辆安全状况。二是要加大安全管理工作力度,加强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驾驶员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营运。
(三)鞍山市顺捷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一是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检查运营车辆安全状况。二是要加大安全管理工作力度,加强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驾驶员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营运。
(四)泊头市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加强源头监管力度,督促相关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事故发生。
(五)鞍山市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加强源头监管力度,督促相关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事故发生。
(六)重庆港城管委会,要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及时发现和消除相关安全隐患,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避免事故发生。
江北港城“6·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12月19日